2020-05-12 09:46:21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公務員范圍規(guī)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明確公務員范圍,規(guī)范公務員管理,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務員范圍確定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從中國國情出發(fā),體現(xiàn)我國政治制度的特色,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實際。
第三條 公務員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yè)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列入公務員范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
(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四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監(jiān)察機關;
(六)各級審判機關;
(七)各級檢察機關;
(八)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
第五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街道、鄉(xiāng)、鎮(zhèn)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各級監(jiān)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國家和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國家和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lián)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本規(guī)定第四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lián)合會和地方工商聯(lián)執(zhí)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登記后,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一《公務員范圍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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