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11:42:0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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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樣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月球樣品的保存、管理和使用,發(fā)揮其科研價值與社會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月球樣品是指我國通過實施探月工程在月球表面及表面以下采集的,以及國家航天局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月球物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月球樣品的解封、分類、制備、建檔、存儲、申請、分發(fā)、運輸、使用、返還、處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過程。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國家航天局是月球樣品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月球樣品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 監(jiān)管科研成果轉化和商業(yè)開發(fā)等活動。
(三) 負責月球樣品國際合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航天局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簡稱探月中心)受國家航天局委托,實施月球樣品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審核存儲機構制定的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guī)范。
(二) 組建月球樣品專家委員會。
(三) 審核月球樣品借用申請。
(四) 監(jiān)督檢查月球樣品解封、分類、制備、建檔、存儲、申請、分發(fā)、運輸、使用、返還、處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過程,協(xié)調(diào)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
(五) 通過數(shù)據(jù)信息平臺定期發(fā)布月球樣品動態(tài)信息。
(六) 開展科學成果與應用管理,形成并發(fā)布成果清單。
第六條 月球樣品存儲在國家航天局及其指定的存儲機構。主存儲機構設在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臺,另外設立備份存儲機構。
存儲機構在國家航天局的統(tǒng)籌領導下開展月球樣品有關工作,接受探月中心對月球樣品的統(tǒng)一調(diào)配和指導監(jiān)督,及時向探月中心提供月球樣品相關信息,定期向探月中心報告月球樣品存儲和借用情況。如發(fā)生月球樣品污染、損壞等緊急情況,應立即向探月中心報告。
存儲機構借用月球樣品,應遵循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程序、使用要求。
第七條 主存儲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guī)范。(二)開展月球樣品的解封、分類、制備、建檔、存儲。(三)按程序開展月球樣品分發(fā)、返還和處置等工作。(四)建設并維護存儲設施,具備開展相關工作的能力。(五)建立月球樣品信息庫,保障所存儲月球樣品的安全。
第八條 備份存儲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配合制定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guī)范。
(二)建設并維護存儲設施。
(三)建立月球樣品信息庫,保障所存儲月球樣品的安全。
第九條 月球樣品的借用應以法人為主體(簡稱借用主體),借用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批準的相關內(nèi)容和借用協(xié)議進行科學研究或公益活動。
(二)在使用過程中應保證月球樣品的安全,承擔因操作、保管等過錯致使樣品受損、污染、丟失的責任。
(三)在樣品使用過程中,應指定專人負責樣品的安全使用,并在申請時注明。
(四)月球樣品科研成果向探月中心報備。
第三章 分類、處理及信息發(fā)布
第十條 按照基礎用途,月球樣品原則上分為永久存儲、備份永久存儲、研究和公益四種:永久存儲和備份永久存儲樣品作為原始樣品進行封存;研究樣品用于月球科學研究、分析;公益樣品用于展覽、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一條 主存儲機構接收月球樣品后,按照不同的基礎用途,進行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理并形成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處理期結束后,探月中心通過數(shù)據(jù)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月球樣品信息,并根據(jù)借用情況對樣品信息動態(tài)更新。
第四章 借用與分發(fā)
第十三條 借用是指使用月球樣品開展科學研究(無損實驗和有損實驗)和公益(教育、展覽等)活動,并在活動完成后按約定時間返還。
第十四條 借用主體應具有相應的安防和存儲條件,開展樣品研究的借用主體應具有相應的研究能力。
第十五條 借用主體在數(shù)據(jù)信息平臺提交月球樣品借用申請表(見附件1,2)。
第十六條 探月中心每季度末對借用申請進行集中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及時反饋借用主體。探月中心與借用主體簽署《月球樣品借用協(xié)議》(見附件3),并由主存儲機構按程序發(fā)放。
第十七條 研究樣品借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確有需要,辦理一次續(xù)借手續(xù),續(xù)借期不超過六個月。借用主體應在借用期滿前至少三十天向探月中心提交續(xù)借申請。
第十八條 由于月球樣品的珍貴性,借用的研究樣品應節(jié)約使用。對于研究樣品的有損實驗應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研究計劃中詳細論證說明。
第十九條 公益樣品借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確有需要,借用主體可辦理一次續(xù)借手續(xù),續(xù)借期不超過一個月。借用主體應在期滿前十五天向探月中心提交延期申請。
第二十條 主存儲機構根據(jù)探月中心的書面通知、批準的借用申請表和簽署的《月球樣品借用協(xié)議》,三十天內(nèi)完成相應樣品的準備和分發(fā),并反饋探月中心。
第五章 使用和返還
第二十一條 借用主體應對月球樣品的使用進行全程書面記錄,有損實驗必須進行視頻記錄,保證樣品使用的可追溯性,便于月球樣品的監(jiān)督、返還和再次分配。
第二十二條 借用主體接受探月中心對月球樣品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借用主體無權將月球樣品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如需在第三方進行實驗、測試等相關工作,需在借用申請表中明確,探月中心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借用主體在月球樣品使用過程中如果違反借用協(xié)議中的規(guī)定,探月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協(xié)議,并要求借用主體立即返還樣品。
第二十五條 在借用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nèi),借用主體應及時向主存儲機構提交返還申請表(見附件4),隨附月球樣品、借用協(xié)議及必要的說明文件等。在返還申請表中,應清晰完整地填寫樣品使用記錄,對于有損實驗(含徹底損壞無剩余)還需提供相關實驗視頻記錄。所借用的樣品應全部返還,因開展有損實驗而無法完整返還的樣品,應將剩余部分返還。
第二十六條 主存儲機構在收到月球樣品返還申請表后,組織對借用主體返還物項的完整性進行核查,如有缺項,借用主體需在規(guī)定日期內(nèi)補充提交。主存儲機構對返還的月球樣品進行檢測,形成檢測意見后報探月中心。探月中心視情組織專家委員會復核后,做出審核結論。對于符合返還要求的,主存儲機構負責做好返還樣品的登記入庫和存儲等相關工作;對于不符合返還要求的,將依據(jù)《月球樣品借用協(xié)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 使用月球樣品研究成果發(fā)表論文和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應明確標注月球樣品的編號,并注明“月球樣品由國家航天局提供(Lunar Sample Provided by CNSA)”。
第二十八條 使用月球樣品研究成果發(fā)表論文和申報知識產(chǎn)權,應在三個月內(nèi)登錄數(shù)據(jù)信息平臺進行報備,由探月中心匯總并公布,以促進月球樣品科研成果的共享。
第二十九條 探月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定期對月球樣品科研成果進行評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
第三十條 借用主體利用月球樣品或月球樣品相關科研成果和產(chǎn)品開展商業(yè)活動,應征得探月中心書面同意,并遵守《月球樣品借用協(xié)議》。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借用主體應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條件,確保月球樣品在使用過程中安全、不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條 如月球樣品丟失,應立即向當?shù)鼐綀缶⑾蛱皆轮行膱蟾?如發(fā)生污染、損壞等,借用主體需在24小時內(nèi)提交書面說明,情節(jié)嚴重的,探月中心將提請國家航天局和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國際合作
第三十三條 月球樣品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和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
第三十四條 國家航天局鼓勵開展基于月球樣品的空間科學國際聯(lián)合研究工作,促進成果的國際共享。
第三十五條 探月中心按照國家航天局有關協(xié)議和批復,組織開展月球樣品的聯(lián)合研究、交流、展示、饋贈等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國家航天局和有關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航天局負責解釋。
刷題鞏固
國家航天局、中國科學院1月18日聯(lián)合舉辦“大使走進中國探月工程”活動,邀請部分外國駐華使館及國際組織人員來到國家天文臺,參觀月球樣品存儲和處理設施設備。《月球樣品管理辦法》同時發(fā)布,按照辦法,研究樣品借用期原則上不超過( ),公益樣品借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A.半年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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