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15:37:4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河南分院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市一名12歲的學生,由于晚餐后在家吸煙而被母親抽打,隨即其用菜刀將母親砍了20余刀,致其母親當場死亡。
2020年4月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10歲女孩被殺害后,拋尸于灌木叢,兇手只有12歲。但,這些不足14歲的小惡魔卻是無罪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原來,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言外之意,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無論其行為有多么的駭人聽聞、殘忍至極,都是無罪,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現在社會信息發(fā)達,我們生活在知識爆炸的時代。現在的少年,和上世紀相比,生理發(fā)育、心理發(fā)展都趨向早熟!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不得不讓我們思考他們真不需要負責任嗎?
終于,在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這類“惡魔們”,年齡不再是他們的“護身符”,也給他們上了一道緊箍咒。
【試題演練】
【單選】下列情形中,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是:
A.張某(15周歲)因沉迷于游戲,某日趁老師午休,偷老師一部蘋果手機,價值6000余元。
B.李某(13周歲)因妒忌同學長得比她漂亮,遂將同學約至自家殺害并肢解。
C.周某(19周歲)在同學聚會上,喝的酩酊大醉,后因為和同學產生口角,遂把同學打致重傷。
D.徐某(17周歲)聾啞人,偷得室友一塊名表,價值5000余元。
【答案】A
【解析】A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知,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需對本條規(guī)定的八類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盜竊罪不屬于這八種犯罪類型之中。十五周歲的張某,偷老師一部價值6000元的手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A項正確。
B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3周歲的李某,故意將同學殺死,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B項不選。
C項:醉酒的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C項不選。
D項: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聾啞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D項不選。
總之,常識的法律部分,新修訂的部分法往往是容易出題的點,希望備考的小伙伴們能夠不拋棄,不放棄,積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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