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0 15:16:5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云南分院
各位同學,大家好!歡迎來到常識小課堂,今天我想用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給大家普及一個法律小知識,這就是審判監(jiān)督程序。讓我們一起開始今天的學習吧!
2019年1月10日,張志軍與女婿一家三口因家庭糾紛發(fā)生沖突,持刀將女婿鄒某、女婿父親鄒某海、女婿母親楊某芬三人殺死。同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志軍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數(shù)刀,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志軍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志軍上訴后,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對于這起“岳父殺害女婿全家”案二審宣判,認定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二審判決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被害人親屬對這一結果表示不能理解,要為被害人一家“討回公道”。案件相關情況在社交媒體引發(fā)關注。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情況通報稱,法院決定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將嚴格依照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公正審理。 前文提到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確實是有錯誤的,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是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同學們了解了嗎?當然在中國訴訟法規(guī)定中,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實是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是不能停止裁判的執(zhí)行;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fā)現(xiàn)確實是有錯誤,也是有權利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再一個方面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fā)現(xiàn)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這就是可以進行抗議的幾個主體。
如果法院決定再審這個案件,那么就應該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就像我們學習行政法中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審查一個道理。原系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系二審的案件,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判,所作裁判,是終審裁判,宣告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得依二審程序上訴或抗訴。
同學們,今天的你學會了嗎?老師再教你們一個小技巧,在做法律題目的時候,要秉持一個公平、公正的態(tài)度,這樣的話,就算知識點沒有那么掌握,出錯率也不會特別高,希望同學們考試中做的都會,蒙的都對。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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