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9 10:36:04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國有企業(y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qū)、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上級機關應當注重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采取掛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
公務員本人申請交流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yè)、營利性組織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qū)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地域回避。
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
公務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回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
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法律對公務員回避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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