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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1-999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yōu)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guī)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jù)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jù)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yōu)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yè)、實績突出。

 。ǘ┚哂信c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shù)墓ぷ鹘?jīng)歷和任職資歷。

 。ㄈ┚邆涔珓諉T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yè)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ㄋ模┱{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ㄎ澹┱{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戏、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ㄒ唬┰蚍缸锸苓^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ㄈ┥嫦舆`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ㄋ模┦芴幏制陂g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ㄎ澹┱诮邮軐徲嫏C關審計的;

 。┓、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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